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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犯罪中,最让人揪心的莫过于聋人犯罪。聋人是不幸的,但他们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又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现今,聋人刑事犯罪已成为社会治安非常棘手的问题,也是未来社会的隐患之一。
近年来,聋人刑事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仅深圳福田区检察院在2004年就批准逮捕聋人违法犯罪嫌疑人51名(主要是外地输入),其中抢劫、抢夺的25人,偷窃的26人。任何一种现象都有它的根源,把握聋人刑事犯罪的内在动机对了解聋人犯罪心理,预防与减少聋人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经济大潮不可避免地对聋人产生冲击。与健听人收入的不均衡及物质生活的较大差距是构成聋人围绕钱物犯罪的主要动机。聋人在经济上,不可能象正常人那样自食其力,甚至也不可能有贪污、受贿的机会,他们面对钱物往往采取最直接的偷盗与抢劫方式[1]。
1 聋人刑事犯罪的特点
1.1聋人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
导致聋人刑事犯罪的内在动力是什么?聋人的需要是如何影响犯罪动机的形成?我们如何有效预防聋人的犯罪行为?对以上几点的把握,需要我们从了解聋人刑事犯罪的特点入手,下面以典型案例来探讨、分析聋人刑事犯罪的特点。 1.1.1 案例一
任某,男、22岁,聋校高中毕业,独生子,两岁时因高烧打针而致聋,八岁就读聋校,高中毕业后无业,感到生活无聊,很羡慕正常人穿名牌、住酒店大把大把花钱的生活。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日子里,父母对任某没有任何方式的安慰,也不问津生活及交往状况,况且语言的障碍也难以沟通。2003年底,经聋人朋友介绍认识一聋人(同案),承诺可以帮忙找工作,大家一起做生意,任某欣然答应,于是跟随同案来到深圳。任某以为来深圳可以到福利工厂工作,到深以后,在同案的引诱和威胁下达成“生意协议”,任某每偷一个包,同案付给其二十元钱报酬,从而任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04年3月17日10时许,任某坐上同案聋人驾驶的女士两轮摩托车,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路段伺机抢夺。当见被害人李某(女)携一手提包从银行出来,任某遂尾随李至附近的深圳市交通监控中心门前人行道上,趁李不备,上前夺取其手提包(包内有港币51000元、人民币1100元、手提电话2部和钱包1个,物品价值人民币3580元)。李某遇抢后奋力反抗,任某扯断了该包带从而将手提包抢走,并携赃物坐上同伙驾驶的摩托车逃跑。李某大声呼救并与闻讯赶至的群众、保安员对任某及其同伙进行追赶,当任某逃至福田区景田北四街投资大厦楼下时,被群众抓获,被抢的手提包及全部物品也被缴回。公诉机关认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1.1.2 案例二
张某,女、20岁,先天性聋,7岁就读于聋哑学校,直至初中毕业。毕业一年多时间未 找到工作,父母是双职工,开始每月给五十元零花钱,后发现张某每天与其他待业的同学到处闲逛,就停止经济上供给。随后,张某到母亲朋友的理发店做理发师,其他的理发师理发收十五元,而她理发只收五元,况且除了老人没有人找她理发。2003年5月,一聋人朋友带三位聋人(同案)来到理发店,双方相识后到豪华酒楼用餐,席间,三位聋人对张某说:你理发的收入太少,跟我们去广东吧,那理一次发五十元。张某一听很高兴,随即回家带上证件一同前往,张某此行并未告知父母。
在广州至深圳的火车上,同案收缴了张某的证件,并威逼张某下车后到一办公大楼里以找人为由进行盗窃,并答应张某事成后给其五十元报酬。下午三点左右,四人来到罗湖区某办公大厦,同案吩咐张某到三楼寻找机会,三人分别在一、二楼望风。张某在三楼,刚巧遇失主李某(女)去洗手间之际,溜进房间偷走李某的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八千、钱包一个、手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元)。在张某携赃物到走廊时,被李某(失主)的同事抓获,被抢的手提包及全部物品也被缴回。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1.1.3 案例三
刘某,女,1979年出生,致聋原因不明,在聋校读至四年级时因父亲病逝退学,家境困难,由刘某照顾妹妹、操持家务,后母亲劳累过度,患病在家不能工作,刘某试图找份工作供妹妹继续上学,几年下来也找不到工作,后来在街上遇到一聋人(同案),在交谈时同案告诉刘某,可以带她去找工作,而且保证让她过上穿金戴银的生活。刘某没有多想,也没告诉家人,就跟着同案一起来到深圳。
2004年12月26日,刘某在103公共汽车上,趁人多拥挤之即,拉开失主(姓名不祥)的红色背包,盗取钱包和手机后下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见有众人追来,将失主被盗钱包扔 在地上,(内有一千零三十人民币、三百二十元港币,金戒自一枚,价值五百五十元人民币),刘某最终被群众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1.2聋人刑事犯罪的特点
1.2.1 从犯罪的动机上看,无稳定收入,缺乏谋生技能和就业机会,是导致聋人刑事犯罪的重要因素。在所列举的案例中,三位聋人均无经济来源,求职谋业无门,遂产生了“以偷为职业养活自己的”的犯罪动机。 1.2.2从犯罪的类型上看,聋人犯罪主要以侵财型的盗窃、抢劫作案为主。在所接触的案例中,聋人绝大多数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文化程度多为小学文化,来深圳前多是无业,他们受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的侵蚀,认为“有钱就有一切”,对金钱的盲目追求致使私欲极度膨胀,将盗窃、抢劫、侵财作为获取钱财的手段,以满足自己的挥霍和享乐欲望[2][3]。 1.2.3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看,聋人刑事犯罪的团伙性倾向十分突出。其一,聋人固有的生理缺陷,加之家庭对他们的放任,加入到犯罪团伙,他们有种归属感。所以聋人常常结伙行动、一起作案,具有纠合性的特点[2]。其二,外地聋人到深圳后,陌生的环境以及固有的“从众心理”导致其对犯罪团伙的依赖。因此,聋人刑事犯罪团伙比一般犯罪团伙具有更强的稳定性。
1.2.4从犯罪的手段上看,聋人把盗窃、抢劫、侵财作为获取钱财的手段,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结合案例分析,聋人刑事犯罪暴力性倾向不明显。 2 聋人刑事犯罪心理成因分析
2.1 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
2.1.1 认知片面带来的偏执与模糊心理
聋人缺乏听觉的认知来源,对道德事理的了解与观察难周全透彻。因此,聋人的道德认识相对片面。以案例中的任某、张某、刘某为例,他们皆从个人的需求出发去考虑问题、支配行动,只考虑自己的生存需要,而不顾国家法律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在翻译期间,他们始终把偷的手势打成工作,在与他们交谈的过程中,他们以为每次去偷盗并不是犯罪,在他们的世界观里甚至认为是心安理得的,因为抢劫的物品他们并没有占有,他们只是通过这份工作得到了生活的费用。由此看出,聋人的社会责任与个人利益、向前看与向钱看、遵纪守法与违法犯罪等,认识模糊,是非不清[4][5]。
2.1.2 意志薄弱带来的消极模仿心理
听觉与语言的障碍,致使聋人思维水平较低,自我控制能力差,行为更多的受自我心理倾向和喜好所左右[7],随心所欲,不计后果。透过三个案例不难看出,犯罪聋人皆因贪图享乐进而去盲目仿效有钱人的吃喝穿戴,在物质动机的驱使下,为了满足个人的任性与欲望,滋生了消极的模仿心理[6],加之薄弱的意志力,所以,他们成为了不法分子“引诱”的对象。
2.1.3 言语障碍带来的“从众心理”
聋人心理发展特殊性的最主要因素是由言语障碍带来的,他们心理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也在于此。因语言的障碍导致与健听人交往的障碍,使聋人心理上的压力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变得保守、孤独、思想僵化[7][9]。当任某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张某、刘某的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往往采取“从众心理”(即回归到聋人群体)去寻找“安慰”与“理解”,这也是聋人轻易勿入聋人犯罪团伙的主要因素。
2.2 犯罪的客观心理因素
2.2.1 家长的不良心态带来的放任心理
由于子女是残疾人,聋人家长的心理状态很复杂,家长或许认为聋孩子是家庭的负担和累赘,缺乏父爱或母爱是导致聋人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因。案例一中任某在无业期间,父母对任某没有任何方式的安慰,也不问津生活及交往状况,这种对聋孩子不管不问的态度,势必造成性格上的孤僻冷漠,因此,当任某遇到不良习气及坏人教唆就轻易的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2.2 学校教育的局限性带来的逆反与好奇心理 首先,为了聋生安全起见,聋校多采用封闭式管理,使聋生交往范围缩小,交往对象局限于聋生之间。案例一的任某高中毕业,案例二中的张某初中毕业,但他们交往能力尚未得到发展,社会经验也不丰富,在生理上逐渐成熟而精神和人格尚属萌芽状态,虽然他们喜欢好奇冒险、独立判断行事,但自身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旦和不良习气为伍就容易走上不归路[8]。
其次,我国现在的聋校在对聋生进行法制教育上,还没有专门为聋人编写,适合聋人身心认知特点的法律教材。对聋生的法律教育还停留在思想品德课上的道德要求,法律意识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不知法、不懂法,在聋生中是普遍现象。在看守所翻译任某的抢夺案中,任某尚没有意识到已触犯法律,依然认为自己是通过“劳动”换取报酬。
再次,对聋生的教育手段传统、单调,忽视聋生的心理健康,很少聋校定期对学生的心理进行分析、咨询与疏导。
2.2.3 社会歧视带来的报复与反社会心理
在社会上,聋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常遭受歧视与不公正的待遇,如任某高中毕业也难找到工作,即使案例二的张某找到了工作,但却同工不同酬。他们往往是人们嘲笑、可怜的对象,这样就造成心理失衡,产生不满、怨恨,对社会和健听人产生抵触情绪与报复心理,而对他们同类却倍加信任与信赖。加之社会上宣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的泛滥,对聋人社会化潜在效果不可低估[8],聋人的好奇、模仿心理,加之意志的薄弱,所以,聋人很容易受社会上少数成年聋人的教唆与诱导,成为了违法犯罪的后备军。 3 聋人刑事犯罪的有效预防
聋人犯罪是诸多方面因素交织作用的综合症,同时也反映出矫治聋人不良心理的复杂与艰难性。对聋人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惩罚只能做为一种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最终目的,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聋人犯罪[5]。
3.1 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3.1.1 实施价值教育。耳聋学生对“偷”、“拿”、“借”的概念混淆不清,以为“顺手拿来的不算偷”,主人不在也是“借”,“别人拿了我的东西,我理所应当的再去 拿其他人的”如此等等,好像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对偷窃行为的危害认识不清,就无法 从根本上改掉这种行为。因此,让聋生真正明白偷窃行为的价值观到底是对还是错,也许从转变错误的道德评价认识着手,才是对聋童青少年刑事犯罪的根本性矫治。
3.1.2 加强法制教育。要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建立法制教育阵地,广发开展“模拟法庭”、“法治进校园”录像观摩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使聋人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用法律武器来提高防御能力,增强自护意识。 3.1.3 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由心理医生对聋生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现状,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防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对聋人心理教育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
3.2 家庭应采取的措施
3.2.1 家长要转变观念。不要因为语言上的障碍就放松甚至放弃对耳聋孩子的管理和要求。要以正常的心态对待他们,对他们的过错行为更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
3.2.2 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是传播和学习文化及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家庭气氛和教育方法才能拥有良好的教育效果。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独断、专横,要充分运用形体语言和眼神的交流,倾听他们的烦恼,了解他们的忧虑。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聋人健康人格的形成[6]。
3.3 社会应采取的措施
3.3.1 加大法律的监督与量刑。法律对残疾人犯罪是从轻从宽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就给不法的聋人创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笔者每次做手语翻译都有深深的体会,既使是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聋人犯罪嫌疑人,在审问时,他们也通常是“沉默”或拒不认账。其实这是他们抱有侥幸心理的充分表现,他们以为公安干警问不出个所以然来,就会看在他们是残疾人的份上把他们放了。其实大部分聋人的智力水平与正常人相近,因此,笔者认为聋人犯罪应区别于智力和精神类残疾的人,在量刑上应该从重处罚,不给他们可乘之机[5][9]。
3.3.2 加大就业率与社会的保障措施。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按比率就业[10]。可事实上,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接纳聋人到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因此,政府应采取一些相关的强制手段与措施,使那些品学兼优又具有一定社会适应能力的聋人就业,同时在待遇上与健听人一样享受同工同酬。
如果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都来爱护与关注聋人群体,采取适合他们的方式进行引导和教育,那麽,聋人成为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将不再是空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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