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人通过听觉能感知的声音从20HZ到20kHZ,从0dB HL到130dB HL。当声音达到或超过130 dB HL时,人会感到耳疼、不适。
依据声音的频率和人对音强的感知能力,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听力障碍的分级标准,建议以较好耳0.5、1、2、4kHz的平均纯音听阈为依据将听力障碍分为四级: 一、26~40dB HL为轻度; 二、41~60dB HL为中度; 三、61~80dB HL为重度; 四、≥81dB HL为极重度。
儿童因为处在言语、语言发展的关键时期,听力健康尤为重要。
因此,有国外学者建议,只要儿童听力损失高于15dB HL或者单耳存在听力损失就应给予及时关注和干预。
听力残疾是一类程度严重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力残疾分类是着眼于听力障碍对人的功能性影响而进行的分类。当听力障碍严重程度达到法定标准,持续影响到患者的日常活动和社会功能时,就可以认定为听力残疾。
为强调儿童听力健康的重要性,世界卫生组织在规定听力残疾标准时将成人听力残疾定义为:优听耳0.5、1、2和4 kHz 4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级平均值≥41dB HL,而将儿童听力残疾定义为:较好耳0.5、1、2和4 kHz 4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级平均值≥31 dB HL。
2010年,我国颁布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对听力残疾评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