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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犯罪:再犯罪者为何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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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将聋哑犯罪嫌疑人史磊和邹仑生依法提起公诉。据了解,从去年5月至今,该院共办理聋哑人犯罪案件10件23人。聋哑人犯罪呈现出哪些特点?如何防止聋哑人犯罪频频发生?对此,笔者进行了调查。 “老大”策划,中间层培训,其他人负责偷窃
2011年3月28日傍晚,“老虎”、“前进”等4名聋哑人在徐州市富国街上转悠,伺机作案。看到一辆越野车从身边慢慢驶过,车里只有女司机一个人,副驾座位上有个包,他们决定动手。“前进”骑自行车驶入快车道,远远地拦在越野车前面。女司机被迫放慢速度,“老虎”就骑自行车撞向越野车后轮,然后歪倒在地上。女司机下车查看,“老虎”摸摸车又摆摆手,意思是没事。无论女司机怎么生气,“老虎”都是不停地摆手。见“老虎”是哑巴,女司机决定不理会这事了。可是,“老虎”突然骑自行车跑了,他周围几个骑自行车的人也迅速散去。女司机这才发现,她的包(内有4600元钱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已被他们几人偷走。
仅2011年三四月间,这伙聋哑人以相同的作案方法,在徐州作案5次,盗窃财物合计价值8万余元。“老虎”等4人每次作案后,将盗窃所得交给一个叫肖军的聋哑人。但49岁的聋哑人孙金臣才是团伙中的“老大”,除留下生活费外,盗窃所得最后都要交给孙金臣。孙金臣通常不用出门,只是策划盗窃和收钱;肖军相当于监工,负责组织盗窃,对成员进行管理、培训;“老虎”等人负责盗窃,实为头目的敛财工具。
缺少正规教育,部分聋哑人以侵财犯罪谋生
据泉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在该院办理的聋哑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性案件占了89%,主要是在车站、广场、菜市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提包扒窃、砸碎车窗玻璃后盗窃,或是采用“碰瓷”、“佯装被撞”、“拦车乞讨”手段拦截私家车实施敲诈勒索、抢夺、盗窃等犯罪。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相当一部分聋哑人容易犯罪,一是由于生理、家庭等原因的限制,聋哑人很少有机会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大多没有谋生的本领。在泉山区检察院办理的23名涉案聋哑人中,小学文化的占到78%,只有7人在正规聋哑学校学习过,没有一人受过正规的职业技术培训。二是由于和周围正常人群沟通交流不畅,聋哑人逐渐远离亲朋,通过网络寻找朋友,甚至是离开家庭四处流浪。而在网络上,极易受不良分子鼓动而加入犯罪团伙。“前进”是山东省沂南县人,曾因盗窃受过两次刑事处罚。他告诉手语翻译:“我没有钱花,没钱吃饭,就和网上认识的朋友一块偷东西。”在北京服完刑后,“前进”来到了江苏南通,再次因盗窃入狱。
没有朋友,外出流浪,找不到工作,结伙盗窃,似乎成了一些聋哑人犯罪的固定模式。而且,由于家庭联系不到或是家人远在千里之外不愿到庭,导致法庭教育难以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不少聋哑人刑满释放不久便重新犯罪,破罐子破摔。聋哑人张群生从17岁开始在外流浪盗窃,6年间他因为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2次、行政拘留1次、刑事处罚1次。今年4月,张群生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泉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另外,在泉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聋哑人犯罪案件中,外地人口占到78.26%,流窜作案占81%,他们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作案后不易被查获导致聋哑人对于犯罪心存侥幸。
遏制聋哑人犯罪,必须多管齐下
聋哑人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也使聋哑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加剧社会矛盾。如何才能避免此类案件频繁发生?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此,泉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虽然聋哑人犯罪可以减免处罚,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聋哑仅以生物特征为标准,有不尽合理之处,所以司法机关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经过专门机构的鉴定,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聋哑人的处罚,保障依法打击的力度。
据统计,中国目前有2000多万聋哑人,但为聋哑人提供的生活、工作服务却少之又少。只有极少一部分聋哑人能够获得特殊学校教育的机会,大部分聋哑人往往在聋哑学校上完小学或初中就只能回家待业。预防聋哑人犯罪,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救助机制,逐步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独立体系,为聋哑人提供适当的社会救助,使其远离犯罪。各级残联及民政部门也要拓宽聋哑人就业渠道,开展常态化聋哑人关怀活动,定期举办文娱活动,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重拾自信,矫正不良心态。
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使聋哑人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要加快推进针对聋哑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对聋哑人个人生存和发展进行技能培训、创业指导,使其掌握一技之能。同时要加强法治教育,编写适合聋哑人认知特点的法律教材,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提高聋哑人知法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
“政府、社会与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关注聋哑人生存状态,在关爱、帮扶包括聋哑人在内的困难群体上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天习认为,只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才能有效减少聋哑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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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聋哑人是相对单纯的,只是因为聋哑人跟社会的接轨都达不到正常人的沟通,接收信息较少,所以,确实应该是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使聋哑人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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