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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9楼厦门益耳听力于2011-07-10 10:50发表的 : 请你看下我17楼的贴子,这是我在本贴所列的第一个贴子,而你一直没回答。 因此我的结论是: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主张的那些东西,当然由你来提出证据了。现在你把公司的市场宣传资料拿出来当证据(甚至把英文的使用说明和用户手册也拿出来当证据),有没有搞错?你这种资料我这里有大把,每个公司的网站上也有大把,这就叫“确凿证据”吗?一个没有真凭实据的人,对自己所持的论点如此“狂热”,不可理喻啊!
引用第21楼eric001于2011-07-10 10:28发表的 : 呵呵,我回避
引用第32楼厦门益耳听力于2011-07-10 12:09发表的 : 你对我的情况这么感兴趣啊,为什么你自己的姓名、工作只字不提呢? 你如果想知道我照片,可以来我网站:www.xmear.com 更多的东西,我觉得你没有权利知道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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