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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楼kl8282a于2009-07-10 22:44发表的 : 这个所谓的《征求意见稿》依然把我们听障朋友挡在了驾驶机动车的大门之外。 第二条说:将第十一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佩戴助听设备。 公安部在这里进行了刻意的筛选,把正在执行中的91号令中有关听力要求的条文原封不动地搬过来,却说成修改了。大家仔细看看就知道了,唯一不同的就是可以戴助听设备。如果这里的听障朋友能够听到音叉的声音,那么我就祝贺你,你跟本就不用戴助听器了,你就是一个恢复正常听力的健康人了,直接去申领驾驶证吧! 其实这一次的修改完全是为致残人而作的。 这一次修改后,下一次就不知道要等到哪一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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