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日,韩国“天安”号的军民联合调查团终于公布了正式调查结果,宣布“天安”号警戒舰是遭受朝鲜小型潜水艇发射的鱼雷攻击而沉没的。总结韩方发言人冗长的说辞,不外乎就三点:一是“天安舰”是被鱼雷击沉的;二是击沉“天安舰”的鱼雷是朝鲜生产的;三是在事发的前两天有朝鲜小型潜艇离开基地,在事发后两天后才返回基地。根据这些“决定性”的证据,认定“天安”号受到了朝鲜小型潜水艇发射的鱼雷攻击。
对前两个证据,自然无话可说,实物在调查团手里攥着,每个武器生产商的产品都有自己的特点,只要追踪下去就能确认。第三点是韩美情报部门发现,3月26日事发前后,一艘朝鲜鲨鱼(山高)级潜艇离开距离白翎岛80多公里的琵琶岬潜艇基地并一度下落不明,此外,玉高级潜艇的行迹也比较可疑。情报部门认为,很有可能是朝鲜的潜艇或小型潜艇绕过西海公海,到达白翎岛西侧,在距离天安舰左侧2至3公里的水下实施鱼雷攻击。韩情报部门还认为此事由去年成立的朝鲜对韩负责机构侦察总局某局某处策划。
问题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应该是排他的,就是说证据的指向应该只有一个,而上述三个证据的排他性恰恰不足。朝鲜造的鱼雷打沉了“天安舰”,是不是就一定是朝鲜潜艇干的呢?结论只能是不一定。在案发期间,嫌疑人不在家(山高级、玉高级微型潜艇离开了基地),是不是就一定是去作案(打沉“天安舰”)了呢?相信大家也都会说“不一定”。根据这三个证据,最多能证明朝鲜是打沉“天安舰”最大嫌疑人,而不能确认朝鲜就是凶手,因为还缺少一个最“决定性”的证据:凶手到过现场。我不知道韩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只知道在中国,现在仅凭这种分量的证据要给一个人定罪不行。韩国仅凭这样一些形不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就公布说是朝鲜小型潜艇打沉了“天安舰”,还要报复等等,显得是想慌慌忙忙走完这个程序,紧跟着还要搞点什么大动作出来。
韩国“天安”号的军民联合调查团在调查中说,朝鲜击沉“天安舰”是“CHT-02D鱼雷”,战斗部重240公斤。这有点令人纳闷,没听说过朝鲜有这个级别的鱼雷啊,查查资料,二战中日本的“九一”式鱼雷战斗部重240公斤,但是太老了,估计不是。现代也就瑞典的“tp617”鱼雷是240公斤的战斗部,但又太先进,先不说瑞典不会卖给“无赖”国家,就是买了,以朝鲜现在的舰艇水平也用不了。先进的武器是一个系统,不是给了你一发导弹你点着了就能打到美国去,闹不好炸了自己。有韩国媒体说朝鲜可能是用中国的“鱼三”雷打沉的“天安舰”,“鱼三”是声导鱼雷,而朝鲜现在的R级以及其他两型微型潜艇都没有指挥声导鱼雷作战的火控系统,根本无法使用声导鱼雷。大家都知道,不是在清朝的红衣大炮里装上炮射导弹,就可以打下武装直升机的。
最后顺便提一句:在调查结果里,也没对在浅海里使用鱼雷的风险作出说明。鱼雷不像子弹,从枪膛里打出去就一直往前奔,鱼雷发射后先要往下沉,一边下沉一边往前奔,经过一段距离的调整之后,才会回到设定的作战深度前进。在弹道上,就呈现出一个口袋状的下凹曲线,专家称为“袋深”。由于鱼雷弹道的这个特征,发射鱼雷时必须给鱼雷留够“袋深”的水深,像“鱼一”的“袋深”近30米,发射时水深必须超过30米,否则鱼雷打出去就会触到海底,不是插进海底,就是碰断碰坏鱼雷。“天安舰”被击沉的海域水深平均仅20米,“天安舰”沉没了还露出一截在水面呢。朝鲜潜艇在这里还必须在水下潜航,不然会被韩国舰艇发现,这时它离海底顶多也就10来米。在这样的深度发射鱼雷,是科学规律在伟大的革命精神面前就不起作用了吧?
用这么一份证据不充分,充满了疑问的判决书就判决了朝鲜,还要据此给予报复,让人很难看出所谓的“公理”何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