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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殘疾歧視条例與听覺受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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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7 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殘疾歧視條例》與聽覺受損者
本單張由平等機會委員會製作,介紹在《殘疾歧視條例》之下,聽覺受損者的一般權利。平等機會委員會亦製作了有關《殘疾歧視條例》的一系列《良好管理常規系列》資料小冊和僱傭實務守則等。委員會多謝有關機構就此小冊子的內容提供意見。
1: 甚麼是《殘疾歧視條例》?
1: 《殘疾歧視條例》是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例。
2: 假如我聽覺受損,是否受到《殘疾歧視條例》的保障?
2: 是的,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所載,殘疾的定義包括一個人的身體機能全部或局部喪失。假如你聽覺受損,你便受到《殘疾歧視條例》所保障。
這保障更適用於與你有聯繫的人士。假如任何人由於你的殘疾而歧視、騷擾或中傷與你有聯繫的人士,即屬違法。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規定,有聯繫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親屬、照料者及在業務、體育或消閒上有關係的另一人。

3: 這法例對我有何保障?
3: 法例保障你在下列範疇免受歧視、騷擾或中傷: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教育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 會社及體育活動
與你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些範圍內受到保障。

4: 甚麼是歧視?
4: 歧視可以是直接的,亦可以是間接的。
直接歧視是指在類似的情況下,殘疾人士因其殘疾而受到較非殘疾的人士為差的待遇。
間接歧視是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殘疾人士做成不利。

5: 甚麼是騷擾?
5: 騷擾是指如因某人的殘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種行為有冒犯、侮辱或驚嚇成分,該種不受歡迎的行為便是騷擾。例如,針對某人聽覺受損出言侮辱或說冒犯的笑話。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騷擾殘疾人士是違法的行為。

6: 甚麼是中傷?
6: 如某人透過公開活動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種行為就稱為中傷。舉例,假如有人公開地說,聽覺受損人士都沒用,是社會的負累,這可構成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中傷殘疾人士是違法的。

7: 《殘疾歧視條例》是否適用於全港僱主?
7: 除非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則,《殘疾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僱主。(請注意,有關「小型僱主」(即聘用5名員工或以下)所獲的豁免已於98年8月3日終止)。

8: 假如我求職,僱主可否要求我接受聽覺測驗?
8: 如果僱主希望藉測驗結果決定以下情況,則可以要求你進行聽覺測驗:
(a) 能否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b) 是否需要特別服務及設施,以方便你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如果僱主要求你進行聽覺測驗,而你又認為對方並非因以上原因提出這要求,你可諮詢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意見或向委員會提出投訴。

9: 我怎知道能否執行一份工作的固有要求?
9: 事實上,聽覺受損人士可像一般人一樣勝任大部分的工作。僱主應該告訴你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嘗試先找一份有關工作的職責說明,詳細閱讀其職務及責任,以了解你能否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面試也是一個好機會,讓你提出更多有關該工作性質的詳細問題。

10: 聽覺受損人士可以配戴助聽器參加面試嗎?
10: 可以。準僱主應准許聽覺受損的求職者配戴助聽器,以便讓該求職者能與其他求職者公平競爭。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如果因求職者要求使用助聽器而使他/她得到較差的待遇即屬違法。

11: 僱主可否以我的聽覺受損為理由,拒絕聘用我,或給予我較差的待遇,甚至解僱我?
11: 《殘疾歧視條例》與僱傭有關的條文已涵蓋了僱傭範疇中一切事宜,包括:招聘、培訓、晉升、僱用條款、解僱等。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如果僱主因你聽覺受損而給予你較差的待遇,即屬違法。舉例,如僱主以你無法與同事有效地溝通而不聘請你任打字員,即屬違法。
12: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解僱我才不致違法?
12: 如你不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僱主便可以解僱你。但是,《殘疾歧視條例》要求僱主提供合理遷就,如改變工作安排和改裝工作場所並提供儀器等,以迎合殘疾人士的需要。舉例,僱主可以不用口頭方式而改以書寫方式,如發出備忘及電子郵件等向聽覺受損員工發出工作指示。

13: 如果同事們公然取笑我聽覺受損,而我又對此不滿,我可以怎麼辦?
13: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你同事如因你的聽覺受損而這樣對你,他們的行為可能已構成歧視或騷擾。如果他們公然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就可能已構成中傷。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你的僱主有責任提供一個沒有歧視、騷擾及中傷的工作環境予員工。換言之,你的僱主需對你同事的行為負上責任,儘管你的僱主對此行為不表贊同或全不知情。

14: 如果僱主發現我聽覺受損,他可否解僱我?
14: 僱主如因你聽覺受損而解僱你,即屬違法。根據法例,僱主須先確定你能否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如你不能,僱主在不會招致本身出現不合情理的困難的情況下,應有責任提供一切特殊服務或設施協助你執行該等固有要求。

15: 甚麼是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方面的歧視?
15: 如負責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的人,在沒有合理原因下,拒絕為殘疾人士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或只提供較差的貨品、服務或設施,便是歧視。《殘疾歧視條例》適用於一切向一般大眾提供的貨品、服務或設施,不管它是收費或免費的。提供貨品、服務和設施地方的例子,包括百貨公司、酒樓和銀行等。如果酒樓的東主因你聽覺受損而向你提供較差的服務,即屬違法。

16: 教育機構可否拒絕聽覺受損人士的申請?
16: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如非有充分理由,教育機構拒絕聽覺受損人士的申請是違法的。如教育機構在入學條件方面歧視聽覺受損人士,拒絕或限制他們享有的福利、服務或設施,開除這類學生或讓他們遭受其他的不利,均屬違法。
17: 教育機構或提供服務的機構可否以殘疾為理由,拒絕向聽覺受損人士提供服務或設施?
17: 一般情況下,服務提供者不可以殘疾為理由而拒絕提供服務或設施,而教育機構亦不能以殘疾為理由拒絕接受入學申請或飭令學生退學。不過,如一名學生因聽覺受損而不能做到某教育機構對其學生的合理要求,則該教育機構可不接受該學生入學或留讀。

18: 我可以要求教育機構提供服務或設施輔助我學習嗎?
18: 除非提供服務或設施會為教育機構帶來不合情理的困難,否則,教育機構有責任為殘疾人士提供服務或設施,輔助他們學習。

19: 假如我感到受歧視,應怎樣做?
19: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a) 如投訴與你的工作有關,可向你所屬機構的管理層作出投訴或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b) 如投訴與提供服務或設施等方面有關,可向有關的提供者作出投訴或要求改善;
(c)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及/或
(d) 把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事件發生後,你應盡快在記憶猶新時把經過記錄下來。這些資料能在日後要採取行動時,幫助你記起一些細節。如果涉及言語上的歧視,嘗試記錄對方所說的每一個字。這樣對你感到被騷擾或中傷的個案,尤其重要的。

20: 在提出投訴前,我是否需要表明或證明我聽覺受損?
20: 不需要。只要你能指出歧視者是基於他/她知道、相信、或懷疑你聽覺受損而歧視你便足夠。

21: 我是否需要親自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
21: 不需要。你可以透過代表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惟代表你投訴的人必須證明他/她是獲得你的授權。

22: 如我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究竟會怎樣?
22: 委員會一旦接到書面提出的投訴後,便會作出調查,及藉調解使你和有關人士達致和解。如果問題未能解決,而你決定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便可向委員會申請協助,以便進行法律程序。委員會的協助包括:為你提供意見,安排委員會的律師作為法律代表,在外延聘律師作為法律代表,或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的協助。此外,你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或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訴訟。

23: 如果我作出投訴後,受到更差的對待,那怎麼辦?
23: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這種對待被視為「使人受害」的歧視,是違法的。如遇這種情況,你將受到法律的保護,應立即通知你所信賴處理你的投訴的人員,例如你所屬機構內負責處理投訴的職員、職工代表、律師或平等機會委員會,情況視乎你採取那種行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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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8 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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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高,这样的硬性规定也从侧面反应了一个素质问题,我们的社会还在期待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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