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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德军步兵战斗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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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投降和不设防的城市不得毁坏,尤其是历史名城更应予以保护,各个部队的指挥官应当注意搜集精美的绘画和艺术品呈报元首,根据元首的命令就地保护或是送往柏林艺术馆妥善收藏。(注:Adolf·Hitler从前是个小画家,所以终身都对绘画和艺术感兴趣)  

  2。在更高一级命令到达之前,保证放下武器者的生命安全。对于放下武器的军人(主要指西欧军队和美国军队的俘虏)给予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战俘待遇,提供食物,饮水,住所,保障其在战争结束前的生命安全,对于平民则由各部队自行处理(大部分都被枪毙了),苏联政府没有参加日内瓦公约,不承认战俘,我帝国亦不必遵守日内瓦公约,对苏联战俘可以强制劳动,提供最低保障其生存的给养。  

  3。东线作战的部队在战斗之后即开始甄别俘虏,布尔什维克政治委员当场枪决,枪决命令由上尉一级军官既可签发,国防军无权处理被俘虏的犹太人,犹太人应交党卫军特别行动队处理(就地处决或送到集中营毒死)。甄别行动应当有绝对的秩序,任何对犹太人的肆意屠杀,掠夺,强奸,虐待等有损帝国声誉的行为都应处以枪决,强奸应处以绞刑(应其不但违反军纪,而且违反纽伦堡法,所以没有资格用军人适用的枪决)  

  4。指挥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严守职责,逃避责任而自杀的撤消其军人的荣誉和对其家属的优待,不负责任的自杀行为应当由高一级指挥部下达命令予以斥责。  

  5。我帝国官兵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投降:1。指挥官阵亡并和上级部队失去联系的。2。部队减员百分之60以上的(含百分之六十)3。弹药耗尽以无可能得到补充的。4。部队陷入敌优势兵力包围已无可能突围的。5。得到高一级部队下达的投降命令的。  

  6。我帝国军人无论何时何地均应保持威严军容,在占领区衣衫不整,酗酒闹事,骚扰居民的应受到处罚。  

  7。西线作战的部队在日耳曼国家占领区应当特别收敛,可能的话尽量保存其政府而不是亲自去建立军事管理委员会,对待日耳曼国家的居民应同德国居民一样,但武装抵抗的平民一样须受到严厉惩罚(枪决)(注:西北欧的日耳曼国家包括:荷兰,挪威,丹麦,瑞典)  

  还有N多条的,可我翻译的已经是头昏眼花,未完待续吧。  

  下面是我个人的对比结论(一条对一条)  

  1。日军过了就是一片焦土,这个大家都知道,华北的千里无人区哪。  

  2。日军基本就不要俘虏,全部都很残忍的杀掉,中国军人的投降基本属于送死。  

  3。日本人可能没什么信仰,就是嗜血好杀,疯狂而有变态的屠杀。但屠杀的规模显然比德国要小的多,德国人崇尚有秩序,大规模又快速的无痛致死,1942年还真有几个集中营长官因为肆意虐杀犹太人而被判死刑。虽然有点匪夷所思,但的确是事实。  

  4。日本人是动不动就自杀,根本不敢面对现实承担责任。  

  5。大家都知道,日本军队根本就不怎么投降,没子弹了上刺刀,刺刀都拼不过干脆自杀。  

  6。肆意屠杀,强奸,掠夺,日本人什么事情不干  

  7。日本人在中国的所做所为直接给所谓的精英一个大耳光:这就是你们鼓吹的同文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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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5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德国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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