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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是否有验配师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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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些朋友没有配到合适的助听器,并不是助听器本身不好(其实很多人配的都是名牌或经典机型),而是验配和调机不合适。
过去有一个老验配师给我说:欧美国家对验配师要求很高,验配师基本上都是听力学硕士毕业,理论和实践都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工作。相反,国内的很多验配师(特别是小城市),很多人都达不到标准。厂家提供的培训,也只能让他们照猫画虎,按电脑程序简单的自动验配,无法充分结合用户情况。更有个别验配师,为了赚钱,盲目推荐高档机型,无奈。
国内好像还没有开设听力学课程,我也不知道验配师行业是否有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难怪一个验配师朋友说:遇到一个负责任、高水平的验配师,是需要运气的,呵呵。
希望国家尽早出台有关行业标准,也希望国内助听器竞争能更充分些,更多的验配师会主动提高自己的水平和服务来吸引客户。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上士闻道,勤而习之;中士闻道,若存若无;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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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希望我有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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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我已经搜索到一些。
《助听器验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
(试行)

助听器是听力障碍者(以下简称听障者)专用康复设备之一,必须经过验配方能使用。为保护听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助听器验配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       验配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场地
业务用房要相对集中,使用面积须大于30 平方米,并按照功能设置为不同的科室。
(二)科室设置
1、诊断室:用于对听障者的一般耳科和相关系统检查,并在此形成和保管医疗及康复档案,面积须大于10平方米。
2、测听室:对听障者进行听力检查,面积须大于10平方米,室内按要求进行声学处理,本底噪声不大于30dB(A)。
3、耳模室:根据听障者的听力检查结果,制作相应的耳模。面积须大于10平方米,并安装通风换气设施。
4、助听器验配室:室内须按测听室的标准进行声学处理,除用于助听器验配的计算机、编程器外,还要有对助听器效果进行评估的听力检测设备。面积须大于10平方米(可与测听室合用)。
5、助听器维修室:承担助听器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面积须大于6平方米(可与耳模室合用)。
如同时承担听障儿童助听器验配的机构须设立:
6、学习能力评估室:评估听障儿童的学习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根据结果制定康复计划。面积须大于10平方米。
7、言语康复指导室:根据听障儿童的实际情况和助听器补偿效果制定阶段性康复计划并指导或协助家长完成康复计划。面积须大于6平方米(可与学习能力评估室合用)。
(三)人员组成
人数视机构规模而定,但必须拥有具有执业资格的耳科医师、助听器验配人员和听力测试人员(可相互兼职)。
(四)设备要求
1、耳鼻科检查设备和备品;
2、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声级计、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计算机、编程器;承担听障儿童助听器验配的机构同时要具有客观听力检查的设备和适合听障儿童助听器效果评估的相应设备。
3、耳模制作设备;
4、助听器维修设备;
以上配备中的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要按规定,定期送国家计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和校准。
(五)规章制度
制订具有保护听障者合法权益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及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成册可用,主要部分上墙公示。
(六)耳模
制作材料要具备无毒、无味、对身体无害,成品与身体相应部分吻合良好,不能造成损伤。
(七)助听器
验配使用的助听器应采用经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进口或国产助听器,所有助听器包装必须齐全,同时具有合格证、中文使用说明书。必须按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销售,必须按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二、       验配机构的准入
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构写出书面申请,上报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残联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省级残联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审定。

三、       验配机构的监管
验配机构在接受相关部门行业监管的同时,要接受省级残联主管部门及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每年须通过专业考核和年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验配机构,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会同省级残联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
听力保健研究http://www.blog.com.cn/user33/wukong/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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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
(试行)

助听器验配技术决定着助听器听力补偿的效果。随着助听器性能的不断改进和验配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助听器验配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为确保听力障碍者(以下简称听障者)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方可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助听器验配人员的管理,提高助听器验配质量,保障听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听器验配人员系指所有从事助听器验配的人员。
第三条  凡申请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的统一执业考试,并取得《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颁发《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由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监制。
第六条       获得《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注册。
第七条       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注册机关为其执业所在地省级以上残联主管部门。
第八条  首次申请执业注册者须填写《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执业注册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一条  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
第十二条  助听器验配执业人员有义务承担本辖区内居民的耳聋预防、听力保健、康复咨询和康复指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助听器验配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按照听力检查的结果和助听器配戴者的实际需求进行验配助听器。
第十四条  助听器验配执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助听器验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助听器验配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第十六条  助听器验配执业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七条  助听器验配执业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及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会同省级残联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助听器验配工作,须依本办法通过执业考试,取得《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
听力保健研究http://www.blog.com.cn/user33/wukong/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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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楼上. 你们用的是哪个年代的文件?  1998年以前是对的.  现在不对吧.  1998年以前,  助听器属于小家电.  1998年以后,   助听器属于国家2类医疗器械,  无论生产还是销售,  均有省一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残联无权管理.  请搞清楚.
  大连复聪.
大连复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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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太清楚,因为这个是现在的中国残联网站上的资料,上面有“试行”字样。请注意,验配不等于销售!
听力保健研究http://www.blog.com.cn/user33/wukong/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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