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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尊严,需要公正的审查机制来“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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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5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樊丽萍
·关注王正敏案·
  王正敏被学生举报一事广受关注,除了其本身的院士头衔外,这桩学术公案牵扯着一系列极为敏感但又吊人胃口的话题:
  其一、国产人工耳蜗拥有多项国家专利,在法律上,这些专利能否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据?仿制、山寨与“二次创新”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在法律上说得清、理得明吗?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诸多高新科技领域,我国的科研人员要实现快速赶超,突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二次创新”一度被认为是捷径。但随着国内学术规范日趋严谨、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科研人员在参与技术集成创新、二次创新的同时如何规避“学术失范”的风险,值得关注。
  其二、近10年来,国内学术圈里频频出现学术举报。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是:在权威机构公布调查结果前,媒体调查、舆论压力已经先入为主地袭来。对举报双方尤其是被举报者来说,这是否有失公正?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树立学术诚信,离不开制度建设。引入并完善第三方调查,是学界的期待。

获得专利,是否意味着对科研成果“原创性”的锁定?
  时隔20多年后,几位当年参与国产人工耳蜗研发的科研技术人员又聚在一起。古稀之年,回首往事,曾让他们引以为傲的国产人工耳蜗,眼下却到了需要洗脱“克隆”嫌疑的时候。
  根据王正敏团队研发人员回忆,人工耳蜗技术原理1965年时就已发表在国外期刊上。1984年,澳大利亚科利尔公司研发的人工耳蜗获批进入临床植入。而我国正式立项攻关人工耳蜗技术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1989年,王正敏所在的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开始摸索、研究多道程控人工耳蜗,直到2004年,其领衔的团队才做成第一个数字人工耳蜗。其后,这一技术被转让于上海力声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走上产业化道路。
  记者从复旦大学获悉,王正敏团队通过研发人工耳蜗,迄今获得了8项国家专利,另有7项已完成申报。
  那么,王正敏团队和上海力声特公司手中握有的多项国家专利,能成为国产耳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铁证吗?
  【记者调查】
  技术转让后,王正敏仍参与国产人工耳蜗研发
  人工耳蜗是一项集耳临床医学、声学、听力学、微电子学、材料学、生物工程学、微加工技术等多位一体的系统技术,前前后后的研发超过20年。
  王正敏领衔的科研团队从上世纪80年代末启动的多道程控人工耳蜗的研究后,1997年,这个团队研发的“多道程控人工耳蜗”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资料显示,当时的专利申报人包括王正敏、范宝华等4人,申报专利权是上海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即现在的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不过,由于耳蜗研发是一项多学科的集成项目,不少核心领域非医院擅长,一些重要的技术攻关被“外包”给其他单位。
  今年78岁的范宝华,时任卫生部听觉医学重点实验室技师,王正敏研发团队成员。他承认,在启动研发的初期,团队弄到澳大利亚科利尔公司的人工耳蜗教学样机,仅在第一阶段参考国外文献对比了样机的结构。澳大利亚科利尔公司研发的人工耳蜗,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的多通道耳蜗装置。
  正是因为当时参考过澳大利亚的人工耳蜗样机,王正敏团队才受到“克隆”的指控。
  对此,王正敏本人的解释是,当时得到并打开澳大利亚的样机后,里面所有的数据全部都消失了。“所谓里面的装置,基本上也只是一个几何图形,并不能明确地看到线路图。……就像看到一辆汽车,我们能看到它的外形,却无法了解里面的机器运作情况。”
  作为事件的亲历人,范宝华说,当1996年科研团队开始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国产人工耳蜗是基于当时的兵器工业部214研究所开发的线路板做的,已基本上达到了国内自主研发。“这个东西从功能性讲还是不错的,但刺激效果不行。”受制于生产工艺的局限,此后,技术攻关又持续了数年,合作单位也在更换。直到2004年,人工耳蜗才完成研发,随后签署了技术转让合同,转让给上海力声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此后,上海力声特公司对国产人工耳蜗进行不断设计和完善,在此过程中获得了5项国家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外观设计专利。
  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包括人工耳蜗电极极阵联测试装置、人工耳蜗中电极环与铂铱丝激光焊接方法等5项发明专利的获得时间均在2007年后,其时,国产人工耳蜗技术已经完成转让,但发明人一栏中,仍有王正敏的名字。
  王正敏的解释是,人工耳蜗的知识产权是医院的,他是职务发明人。因此当医院把知识产权转让给了力声特公司,研发团队“为了支援项目上马,带去了工程人员,在临床验证阶段也继续协助他们的工作”,主要的考虑是“把这个产品做成我们自己民族的产品,我也尽力了”。
  【解读“专利”】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绝没有“低于国际标准”一说
  在高仿国外人工耳蜗的“指控”面前,王正敏团队和上海力声特公司所持有的专利能否成为为其洗白的有力证据?
  法律专家解释,把科技成果转化为专利,固然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但科技成果和专利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介绍,根据我国的专利法,专利具体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和科技成果相关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而言,授予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金量”要比实用新型高得多。只有体现了显著技术进步的技术方案,方可获发明专利。
  “获得专利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个技术是100%原创,也可以是在既有技术上作出的改进。”王迁说,爱迪生获得电灯专利就是最好的例证。在爱迪生之前,电灯泡已经出现了,而爱迪生的重大贡献正是对灯丝作出了技术改进,从而获得专利。所以,原始发明和改进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
  专利法不仅认可科研技术的“二次创新”,而且在给予发明专利时,一般对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严格审查。
  “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人会有一种错误的观念,直接把专利等同于科技成果。实际上,对一项技术的原创性和科学性作出鉴定,和专利局的审查是两码事。”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单晓光指出,一项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后续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商业开发。从这个层面讲,一些技术改良或改进方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样可以获得专利。
  相比法律的条条框框,具体的案例更容易让人理解。比如,国外的A公司先期发明一项技术、在国外发表论文并申请专利保护。如果A在中国获得专利授权,此时,中国的B公司研发的同样技术将无法获得专利。如果BA的基础上作出技术改良、改进,那么B申请专利时,涉及到运用A公司的技术时,须获得A的许可。当然,如果A公司的技术专利到期或在中国未获授权,此时,B完全可以在国内申请专利。
  单晓光和王迁都强调一点,由于中国2001年加入WTO组织,而入世就意味着必须遵守TRIPS协议,所以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上绝不存在“低于国际标准”一说。
  【学界忧思】
  科研成果鉴定,媒体过度介入“不恰当”
  截至记者发稿,中科院尚未对王正敏团队的国产人工耳蜗技术成果作出最终鉴定。不过,有业内人士预测,依据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国产人工耳蜗应该不存在“克隆”国外同类产品或“高仿”、“山寨”一说,否则,外国公司早就可以诉诸法律途径。
  2001年,澳大利亚副总领事代表澳大利亚政府向王正敏颁发奖状和水晶奖牌,感谢他与澳大利亚合作在中国成功开展人工耳蜗植入。奖状称王正敏是“聋残者心声大使”。
  由王正敏领衔的《人工耳蜗基础研究、研制和临床应用》项目获得2010年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在病理生理机制、国产人工耳蜗制作、手术技能以及听觉语言等多领域的独创性工作,是该项目摘获本市科技大奖的重要原因。比如,国产人工耳蜗具有独特的言语处理和编码策略,语音信号的提取适合汉语语调特征。再如,该项目建立了国内第一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耳显微外科训练基地,建立国内第一部人工耳蜗工作规范。
  中国工程院院士、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教授闻玉梅指出,除了获得各种奖项和专利外,国产人工耳蜗的成果不容置疑,更重要的一个证明是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2011年,国产REZ-I型人工耳蜗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国内第一个人工耳蜗产品注册证书。闻玉梅指出一点:对一项科研成果的鉴定,国家有一些基本的鉴定和审查制度,应该是制度说了算,而不是媒体说了算。
  在记者就国产人工耳蜗涉嫌“克隆”国外耳蜗一事采访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科院院士直言,由于他本人对于人工耳蜗技术不了解,不便多作评论,但就目前披露的信息,“部分媒体的过度介入显然是不恰当的。”

调查结果未明,舆论压力已至 维护学术氛围亟需制度发力
  本报记者 樊丽萍
  最近几年的两院院士增选,比起新当选的院士,让人印象更深刻的恐怕是那些恰逢在增选年被曝光学术造假、惹上学术是非的院士以及院士候选人。不得不说,这是国内学术界的一大畸象。
  撇开举报人的动机,无论是有资格申报院士的知名学者还是两院院士,位列学术金字塔顶端的科研精英一旦涉及学术不端指控或学术腐败,科研机构的学术审查机制能否自动激活并有效运作——可以说,公众对于学术公案的兴趣,更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学术审查监督体系本身的关注。
  学术审查要“结果正确”也要公信力
  2013118日,王正敏院士昔日的学生、助手王宇澄在北京向中科院递交举报材料,内容涉及论文数目造假、专著抄袭以及临床试验造假等多个方面,并指控王正敏利用不规范的专著、论文获得院士头衔。
  复旦大学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 采访时证实,早在20122月,王宇澄已经开始对王正敏相关问题的举报,比如举报王正敏涉嫌“博士学位造假”以及“一稿两投”等问题。
  对此,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了多次深入调查,并于2013819日对社会公布了《关于举报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据校方了解,在118日之前,王宇澄已向中科院举报,而学校在收到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要求核实对王正敏院士有关举报内容的要求后,于20139月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回函中科院。针对王宇澄最近的一次举报,复旦又启动了复查程序。
  接到针对校内学者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随即启动调查——虽然复旦方面态度积极,公开了相关调查报道,但记者在采访时,仍听到来自学界的不同的声音和见解。
  “有名的学者包括两院院士,通常会助长学校的威望,还可能为学校拉来一些项目。而一旦名家涉嫌学术腐败事件,名誉扫地,学校声誉也会受到影响。”一位沪上学者认为,王正敏院士和复旦校方的关系可视作利益相关方,因此,尽管复旦启动数次学术审查,也聘请了校外专家,但“毕竟是自家人查自家人,哪怕学校最后的审查结果是正确的,公信力还是缺了点。”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工学院终身教授、地质学家嵇少丞也持类似看法。他认为,中科院作为最具权威性的学术团体,必然具有独立、公正组织调查的能力与资源。所以,中科院应独立组织调查,“因为如果院士所在单位搞包庇,最后背黑锅还是中科院。”
  调查结果公布前,举报双方都该受保护
  维护学术尊严,需要提升学术审查机构的公信力。不少学者都建议,学术反腐需要健全的制度,国内高校应尽快和国际接轨,引入第三方调查机制,开展独立调查。
  在美国,大学若受到针对某校内学者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校方会遴选中立的第三方,启动调查程序。学校只是出面组织调查委员会,但对调查结果无权干涉。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整个调查过程是在保密状态中进行,避免参与调查的人员遭遇各种阻力——这是独立调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调查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都有申诉的权利。另一方面,美国在国家层面也设有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构。美国公众与卫生服务部下设有研究诚信办公室,按照美国法律,所有获得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的单位,一旦受到有关学术不端的举报,有法定义务进行调查处理。
  对比国内,近年来不少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直接被刊发于网络或报纸,正规机构的调查还未开始,铺天盖地的媒体调查以及舆论高压已经掀起。
  南开大学校长龚克曾公开指出,“在网上或媒体上公开未经查实的匿名指控,不利于维护正常学术气氛。”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应建立第三方调查机制,在未经查实前,检举者和被检举者双方的权益应该都受到保护。
  学术圈的“老事老办法”,也得看情况
  随着王正敏院士被举报一案中更多细节内容的披露,比如部分论文重复发表,著作插图未注明出处等,学术界对于如何评价“历史遗留问题”,掀起了一场热烈的讨论。毕竟,在王正敏之前,上海大学教授朱学勤、清华大学教授汪晖等人都因著作或论文中的注释不符合现行的学术规范而遭到抄袭举报。
  “不难发现,大量学术腐败案和针对学术不端的举报都发生在最近10年里,其中不少举报都是针对知名学者和院士的。因为他们有名望,容易得到媒体关注。”按照历史学者、华东师范大学许纪霖教授的看法,国内学术界的规范确实有一个从宽松到严谨、严格的过程,科研诚信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学术著作的引文、注释、参考文献的列举等方面,近10年,大学越来越强调这方面的学术规范。
  当一些学者因学术规范欠佳而受到举报,也应历史地看待。若发生在本世纪,那么应按照目前的学术规范受到惩处。但如果相关学术行为发生在上世纪,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应该具体事情具体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参照“老人老办法”,既然对于引注等学术规范在早先的中国学术界并没有特别的强调,那么对于历史问题就要历史地看待、给予包容。
  但一位沪上985高校的知名教授直言,参考公共政策执行时的“老人老办法”的说法沿用到学术界是不恰当的。“一个科研工作者,只要现在还在从事研究,就要守现在的规矩。”在他看来,与其称为“老人老办法”,毋宁称之为“老事老办法”更妥帖一点。
  还有一位任教于沪上名校的“长江学者”认为,即便是“老事老办法”,针对不同性质的学术举报,也需要具体事情具体看待。“上个世纪学术规范确实比较宽松,不太注重注释,但基本的学术规范是有的。比如不能抄袭,不能将别人的东西说成是自己的,别说是老师,哪怕是自己父亲的都不可以——这是最基本的学术规矩。”在他看来,维护学术不端,打击学术腐败,中国学术界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净化学术环境,实施“高标准治理”。这位留德学者称,在德国一旦被发现学术造假等不端行为,不仅会面临纪律处分,更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在英国和法国,科研工作者一旦丧失学术诚信,几乎相当于“自绝于江湖”,不仅身败名裂,也难以申请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生涯宣告结束。
  由此谈及王正敏涉嫌学术行为不端案的处置,不少接受采访的学者表示,关注中科院的调查结果。“无论是院士改革还是狠抓学风建设,打击学术腐败,总体方向必定是有利于国家科学研究的进步和科研氛围、环境的改善,而不是相反。”

国产人工耳蜗部分专利一览
  ●多道程控人工耳蜗(实用新型专利)
  ●人工耳蜗电极极阵联测试装置(发明专利)
  ●人工耳蜗中电极环与铂铱丝激光焊接的方法(发明专利)
  ●人工耳蜗内植装置的封装模具(发明专利)
  ●一种基于微带滤波器的人工耳蜗(发明专利)
  ●一种人工耳蜗预弯电极极阵联(发明专利)
  ●人体植入电路的密封结构(实用新型专利)
  ●人工耳蜗植入体的密封结构(实用新型专利)
  ●人工耳蜗电极植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人工耳蜗MAP无线调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人工耳蜗植入装置的固定件(实用新型专利)
  ●一种无线可充电式人工耳蜗(实用新型专利)
  ●人工耳蜗植入装置(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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