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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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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残联7月27日消息:7月27日上午,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修订得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全面总结十八年来的实践经验,认真借鉴省内外残疾人立法工作的经验和最新成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环境和社会基础,对维护全省广大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共享社会物质精神文化成果提供了有力保障。《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我省残疾人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为维护残疾人权益提供持久的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9章52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厘清部门职责,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推动残疾人教育均衡发展,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繁荣残疾人文化生活,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无障碍环境。《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残疾人政治权利、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等方面作了不少创新性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新框架。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和对重度残疾人实行护理补贴,残疾人医疗、康复、就学、住房和公共参与等具体福利项目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框架。

《实施办法》增强了条款内容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实施办法》规定了体彩地方留成不低于8%、福彩地方留成不低于10%用于残疾人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特殊教育班或者残疾人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3倍以上的标准拨付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50个以下车位的公共停车场至少设置1个,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等。

《实施办法》坚持残疾人教育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立法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逐步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实施办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职责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建设、改造、管理和运行监督。

《实施办法》还加强了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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