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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刘宝,今年64岁。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公务员)。我于2009年1月在哈医大二院确诊为左肺肺癌。先后在哈医大和解放军264医院住院治疗。有票据的医疗费用是58000元。首次治疗终结后,县医疗办于6月30日给我实际报销费用为28000元。相当于全部药费的一半。

我已经退休多年,几年来断断续续看病基本花去了家中积蓄。这次看病到处向亲戚朋友借钱,虽然报销了一部分医药费也还不上借款。现在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还需继续治疗。可是筹集治疗费用成了令家人头疼的大事,如果县政府按规定给我报销90%的费用,那么我就可以继续接受治疗、有信心战胜疾病恢复健康。然而,我现在只拿到了实际报销的40%多,县医疗办的办事人员还说每年最高只给报销三万元。我不清楚友谊县人民政府为什么要克扣退休公务员的医疗费,为什么置退休公务员的生命与不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注:结尾附条例具体规定)规定:除门诊挂号费、营养费之外各项医疗费用象公务员工资一样是列入国家预算的,必须予以保证,不能以地方资金困难为由不依法行政。按照这些规定国家公务员患病治疗可以拿到90%的报销费用。为此,我们曾经多次去县医疗办和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异议,他们于7月15日最后口头答复说是双鸭山市政府规定的,我们要求看相关公费医疗的文件,他们说没有文件,拿不出来。

我现在还在医院接受治疗,不可能到处上访查找国家的相关政策,也没有条件核实友谊县相关部门的话是否属实。我是偏远地区的一个公务员,在辗转哈尔滨、北京等地看病期间曾听病友们说北京等地政府都能够认真执行1952年国务院关于公费医疗的规定。那么,双鸭山市政府和友谊县政府为什么就不能?!北京市政府是我们党的政府,难道双鸭山市政府和友谊县政府不是我们党的政府??!他们违法行政,坑害广大公务员的生命权、健康权,难道就没有人管吗?



呼救人:刘宝

2009年8月11日


联系电话:0469-5820258

13039754816

家庭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建行新住宅楼3单元202室(女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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