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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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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

  昨天,《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简称《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休假条例》)全文公布,这两项法规于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放假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休假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调整,我国将会出现法定节假日与周末连休三天的小长假、黄金周和职工个人带薪休假并存的新局面。

  ■关于带薪休假

  在正式公布的《休假条例》中,此前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的建议未予采纳,但与征求意见时的草案相比,《休假条例》在休假补偿等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

  【变化】征求意见时,草案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现公布的《休假条例》则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此条款就是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保障他们除获得正常工资收入外,还要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休假条例》做了上述修改。

  不休年休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

  【变化】征求意见时,草案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现公布的《休假条例》则删去了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年休假与病假、事假关系的内容。其中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称,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同时,有意见表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经多个部门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

  一年请20天事假不得请年假

  员工未获补偿可申请强制执行

  【变化】与草案相比,《休假条例》在年休假制度实施的监督上作了更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的表述。比如,《休假条例》规定:“如不安排职工休假,且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不属于公务员或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补充。

  ■放假办法(节选)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及纪念日:

  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休假条例(节选)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关于节假日调整

  《放假办法》正式发布施行。此次调整后,我国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达到了115.3天,如加上职工带薪年休假,一年中平均休假时间超过了全年三分之一。与此前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放假办法》基本没有改动。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天对此次调整做了说明。

  国家发改委表示,现行节假日安排有几个不足,一是传统文化特色仍显缺乏。清明等传统节日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纪念意义,即使不能法定休假,民间也会自发组织一系列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居民生活与工作的矛盾。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过于集中。三是存在以法定节假日代替个人假期的倾向,大多数群众只能集中选择在公共假期出行,群众的利益和出行质量受到影响。

  1.为何调整法定节假日

  现行节假日安排存三大问题

  国家发改委表示,此次公开征求意见中,不同的声音主要为:建议在保持“五一”放假天数不变的同时,增加传统节假日为法定假日;建议适当增加春节放假天数;建议将元宵节等增设为法定假日。这反映了群众希望获得更多假期的愿望。但总体上,有超过3/4的意见赞成和支持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即使在调整“五一”假期问题上也有超过60%的网民表示支持。既然节假日调整不可能做到让所有人都满意,就应该尊重社会大多数人的意见。

  2.怎么处理不同意见

  众口难调时应尊重大多数人

  关于春节放假天数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认为,部分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已不强制要求除夕这一天上班,因此将法定节日提前到除夕,使一些职工感觉春节长假减少了一天。国家发改委表示,目前春节法定放假三天是合适的,前移一天体现了大多数群众的愿望。一些单位此前自行在除夕放假,不代表政府的规定。

  3.为何春节只放三天

  春节法定放假三天是合适的

  4.传统节日如何遴选

  “天数”与“距离”让元宵节落选

  国家发改委表示,在增加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问题上,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应是全民性节日、要有较为丰富的民俗活动、要综合考虑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

  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都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深厚的文化内涵和丰富的民俗活动并为广大群众所接受,而除夕是群众特别看重的全家团聚的传统节日,据此选定了上述几个节日。考虑到目前法定节假日总天数不宜再增加,而元宵节距离春节较近,因此暂不“升级”元宵节。考虑到放假总水平限制和民意调查结果,此次也暂未“升级”重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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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苍生问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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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阳春之曲,和者必寡;盛名之下,其实难副!
金士顿行货 联保 MicroSD TF 内存卡 8GB TF 8G 800防伪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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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人摩托车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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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年起实施带薪休假新规;公司若拒付年假工资,职工可申请法院强执


图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新华社发

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昨日由国务院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年假“待遇”删掉“福利”

条例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各类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分三档:累计工作在1到10年间的休5天;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的休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对年休假期间的“待遇”的界定有所变化。条例显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征求意见稿则包括“工资”及“福利”待遇。

探亲假不冲抵年假

条例还规定了几种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欠假不整改要加赔偿金

条例指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为了保证政策的落实,条例规定,对于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规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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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人在线---无声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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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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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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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有国家的说法,企业有企业的做法,如果把企业告了,不知道还有单位还容得下你不?
爱,从来就是一件千回百转的事,不曾被离弃,不曾受伤害,怎懂得爱人?爱,原来是一种经历,但愿人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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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小马!
引用第4楼云淡风清于2007-12-17 13:01发表的  :
国家有国家的说法,企业有企业的做法,如果把企业告了,不知道还有单位还容得下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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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厂加班不加钱,好奇了!没有提供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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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声世界的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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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工者算不算???怎么说呢?
择善人而交, 择善书而读, 择善言而听, 择善行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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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也是一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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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把以前公司特定的过年休8天改成了3天,而且把几天那弄成了个“强制统一休年假”,哈哈!换汤不换药啊,实际上就是以前名义上还有的年假现在名正言顺的彻底没了。

最佳雇主的手段就是高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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