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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就是法院---记一个聋人的父母为维权而作出的努力>>,联想到另一个文章,自来和讯战斗猫博客.便将他的文章<<做富人真好,杀人还能花钱买命>>转载到这里,因为这跟上面有关.如下面:
刚看了一消息,广东东莞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中的主犯,通过赔偿人民币获得死缓。
惊愕之余,我不禁想:
一、如果抢劫犯是个穷人,拿不出 5万元钱来,还会不会是这个调解后的判决结果?
二、就算抢劫犯是个穷人,他举债 5万元钱来,还会不会是这个调解后的判决结果?
三、如果抢劫犯是个富人,有能力拿出50万来,还会不会是这个调解后的判决结果?
如此算来,穷人犯罪成本比富人高得多。若是没钱,就要抵命。
另外,做如下设想和推论:
● 穷人杀富人——调解赔偿——富人不缺钱————不同意调解———判决死刑
● 富人杀穷人——调解赔偿——穷人因被杀更穷——同意调解————判决死缓
● 穷人杀穷人—————————————————————————判决死刑
● 富人杀富人—————————————————————————????
由于被害人家境原本不佳,他的死亡更是给这个家庭雪上加霜。
从报纸上看的消息说:被害人家属原本拒绝签字,“但是法官和律师再三提醒他,不签字,将来他很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
最后,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你犯了罪,你可以利用这个制度,给你这个机会是平等的,那你自己利用不到这个机会,那可能是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这个制度所创造的机会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闻此君一席话,我如醍醐灌顶,顿开茅塞——赶紧努力!争取早日成为富人!
电视广告里好象也说过:做富人,真好~
附:
网上有关搜索结果: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
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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