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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残障人士电信优惠权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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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新网】(实习记者 张霞)74日下午两点多,四级听障人士张秀新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违规侵权案,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残障人士电信优惠权益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

  519,张秀新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营业厅购买手机卡,向营业员询问有无针对听障残疾人的优惠手机卡,或者听障残疾人买卡有无优惠活动。营业厅人员回复说暂时没有相关优惠。张秀新向工作人员讲述法律规定听障人士享有电信优惠权,未获回复。张新秀花60元买了一张普通动感地带卡。

  之后,张秀新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现金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6,东城法院立案受理了该起诉。

  74的庭审中,原告又提出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制定针对残疾人的具体电信优惠政策。

  19915月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20123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张秀新的代理律师、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贾泽超说,国家鼓励对残疾人电信资费有所优惠,但当下缺少的是电信服务商制定一些具体措施,将政策落到实际层面上。而在其他地市,例如天津、上海、重庆、潍坊、贵州等地,从2003年开始陆续推出针对残疾人的电信优惠。

  20085月,北京奥运会前夕,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曾针对残疾人推出了神州行爱心卡。记者致电中国移动客服确认,这种爱心卡目前还存在,资费是每月15元月租,包括300条短信,超出部分按每条0.07元计算。但办理只能在指定的营业厅办理,每个区大概有一个指定营业厅。

  曾担任过朝阳区人大代表的残疾人李军说,六年过去了,这种卡没有与时俱进,现在看来并不是那么优惠,而且由于办理不方便,目前这种卡很少有残疾人使用。

  今年519日,正好是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也就是全国助残日,而在这之前的517,是世界电信日。张秀新说,她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引起社会对残疾人权益的关注,也希望能够促进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201010月,李军和另外一名残疾人栾启平曾状告深圳地铁公司违反《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的规定,要求退还每人地铁票款3元及2万元精神损失费。该案最终促使深圳对外地残疾人的优待政策进行修改。目前在深圳,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和地铁。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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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1991年5月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关键是《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是“国家鼓励和支持”,而不是强制、应该执行,所以他们有权拒绝执行这一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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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首先不承认原告张秀新于2013年5月1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高井营业厅购买手机卡的事实。其次,代理人认为:“这是一个普通的电信合同,原告方为自愿履行电信缴费义务,没有退还30元钱的理由。”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不承认张秀新购买手机卡这个事实,案件无法向下进行,张秀新需要举证购买北京本地手机卡这个事实!也就是从他们源头上不承认有这个事情,如果北京移动通信再拒绝提供那个机打的办理单页作为证据,张秀新又提供不了这个,案件将会不被支持。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另一个方面在这上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证明那卡确实在北京的办理的卡,这个可能需要很大的费用,通过第三方不再通过运营商而确立这个事实。举证难度有点大!
其次,代理人认为:“这是一个普通的电信合同,原告方为自愿履行电信缴费义务,没有退还30元钱的理由。”这虽普通的电信合同,但仍是格式化合同,根据格式化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格式化合同提供方也就是运营商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另一方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张秀新在这上面作为弱势方是可以主张运营商合同不公正,进而免除责任的,主张自己权利的。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大法之一(地位次于国家宪法),只要前两个举证通过,那么是还有可能赢得胜诉的。
现在中移动为他出了两个难题!希望他能解决掉,为案子胜诉赢得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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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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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只有《残疾人保障法》,还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其他相关涉及信息无障碍的法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对此作了明确责任的规定。还有各地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或者细化规定。联合起来也就是不再只是建议性质了,而是他们需要承担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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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摘自我在今年的电信日向本地工信局发送公开信中的一段:
  为了减轻听力等特殊残疾人的经济负担,在 2008年4月24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专条规定:“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  
    2011年4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征求意见稿)》,在其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逐步向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采用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产品无障碍设计,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
  2012年,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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