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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访视规范出台:听力筛查不容忽视!(转自中国听力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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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到目前为止,从中央政府层面,至少出台了近十份关于儿童保健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等重要文件,其中尤以近日,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而颁发的一系列儿童保健技术规范,比如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和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4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这些技术准则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无疑,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听力健康维护是儿童保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加得到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中国听力学网很高兴看到,我国已经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普及和质量评测作为衡量儿童健康水平的关键指标之一,并且对其不断制定和颁布各种细则规定,予以指导,势必将大力推动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听力保健已经成为核心内容。比如在刚刚颁布的《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中,听力的健康有否是访视的关键指标。在界定访视次数时,患有听力障碍,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的母等是访视的高危指标之一。而在访视内容的第一条的第一节便明确要求“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作为主要的问诊内容,这些询问的信息和其他健康问诊内容一样,必须有完整、准确的记录,按照要求,填写好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并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新生儿健康访视是整个育儿体系中的一个不可取少的部分,根据国外的经验,新生儿的初次筛查率一般较高,而一旦新生儿出院后,由于缺乏系统和规范的访视,有40%左右的患有听力障碍的新生儿最后流失了,直接影响新生儿听力筛查的质量和尔后的康复。因此,我国卫生部近期颁布的这些技术规范,至少在操作流程和程序方面,做出具体要求,从而能有效地保证新生儿保健,包括听力保健的顺利进行。

这些技术规范的落实,将会对目前全国各地正在进行的听力筛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能保证所谓的“1-3-6”原则的实施,即: 按照《美国婴幼儿听力联合委员会2007年蓝皮书:早期听力检查和干预原则及指南》要求,新生儿在出生一个月内接受听力筛查,三个月内得到听力全面诊断,在六个月内,要求被确诊患听力损失的儿童开始进行听力康复,确保对有听力损失婴儿的早期诊断和及时干预,从而保证新生儿在交流、认知和社交技能等方面获得最佳效果,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

另外一份规范《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范》也对儿童听力检测有明确规定,比如在第二条健康检查的第5节中的第(2)项,听力筛查,明确要求“对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采用便携式听觉评估仪及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在儿童6、12、24和36月龄各进行1次听力筛查。”而听力筛查未通过的儿童,根据《规范》,必须立即进行转诊。对于听力筛查工具,《规范》建议使用便携式听觉评估仪和筛查型耳声发射仪。

显然,这些文件已经将听力筛查和检测作为常规保健工作来管理,如此重视也是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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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贵网对中国听力学网的支持!

我们注意到贵网在引用中国听力学资讯时,没有严格按照中国版权和互联网管理法则,1)没有注明出处,2)随意修改。

请立即修改。如有问题,清和我们联系!

中国听力学网法务部。
201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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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在转帖中国听力学网站的文章时,注明出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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